破产债权主要涵盖以下几类:其一,在破产宣告之前就已成立,且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二,虽拥有财产担保,但主动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其三,具备财产担保,然而债权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且未得到清偿的那部分债权;其四,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被视为已到期债权减去未到期利息后的债权;其五,清算组依法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债务人能够用货币进行计算的债权;其六,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了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债权等。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所施加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并不属于破产债权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