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阶段若发现新罪,这会引发一系列重要变化,包括侦查机关职能的拓展以及案件处理方式的调整。
一方面,侦查机关具备对新发现罪行展开侦查的权力。
依据刑事诉讼法,这样做是为了能完整、清晰地查清所有犯罪事实,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环节。
当新罪侦查结束后,若新罪与原被侦查罪行有关联,像同一犯罪嫌疑人因同一犯罪故意而实施的连续性犯罪,侦查机关往往会将二者合并侦查,待侦查终结后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倘若新罪与原罪行毫无关联,可能就会分别进行侦查,然后依据各自的侦查进展分别移送审查起诉。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诉讼效率等因素,对处理方式进行适当的协调安排。
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像辩护权等,都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不能因为新罪的出现而忽视他们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