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路程较为遥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能够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劳动时间当中安排一定的用于哺乳往返的时间。
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方面来讲,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通常为每天 1 小时。
然而,对于路程远这种特殊情况,该规定并未作出细致的量化规定。
这就使得女职工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比如交通状况以及哺乳需求等,向用人单位提出合理的往返路程时间需求。
用人单位有责任在合理的范围内对这些需求加以考虑,绝不能因为女职工要求合理的哺乳往返时间而对其进行歧视或者损害其权益。
倘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女职工可以寻求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调解等途径来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