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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

纵火罪,在法律范畴中确切表述为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类型

其含义是蓄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危害。

一旦实施放火行为,极有可能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伤亡,或是让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估的重大损失。

故意毁坏财物罪则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

即故意对公私财物进行毁灭或损坏,当数额较大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时便构成此罪。

关键在于对特定财物的毁坏,并且要满足数额较大等法定条件。

二者的区别在于,放火罪的客体主要是公共安全,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仅为特定的公私财物。

倘若以放火的方式毁坏财物,同时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就应以放火罪来定罪;倘若只是单纯地毁坏财物,并未危及公共安全,且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那就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最新修订: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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