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罪,在法律范畴中确切表述为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类型。
其含义是蓄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危害。
一旦实施放火行为,极有可能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伤亡,或是让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估的重大损失。
即故意对公私财物进行毁灭或损坏,当数额较大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时便构成此罪。
关键在于对特定财物的毁坏,并且要满足数额较大等法定条件。
二者的区别在于,放火罪的客体主要是公共安全,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仅为特定的公私财物。
倘若以放火的方式毁坏财物,同时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就应以放火罪来定罪;倘若只是单纯地毁坏财物,并未危及公共安全,且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罪标准,那就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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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处罚的标准不同,所产生的后果不同,在主观恶意程度上也有所差异,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的安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
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的区别在定义及构成要件和量刑上,存在很大不同,放火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在危害结果更加严重,因此其量刑也较重,情节十分恶劣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分子可以判死刑。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一般不会产生人身伤害,而是导致财产发生损失。
放火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的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故意损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从三年的有期徒刑到7年的有期徒刑不等,而过失伤害罪的量刑一般是不会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的。这三个罪名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可比性,放火罪和故意损坏财物罪的性质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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