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移送管辖,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机关在查处案件时,若发觉该案件不归自己管辖,就会把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这是一种重要的制度。
在实际操作中,移送管辖有着明确的条件。
其一,移送的行政机关确实没有管辖权,这是基础。
其二,必须得有清晰的有管辖权的受移送机关。
一旦完成移送,受移送的行政机关不能再随意自行移送案件,必须依法进行妥善处理。
要是对管辖权出现争议,行政机关之间要先进行协商解决,要是协商不成,就上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来指定管辖。
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保障行政案件被正确且高效地处理,避免因为管辖权不明确而引发执法混乱等一系列不良问题,对行政工作的有序开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