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与倾倒量存在紧密联系。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及以上时,便会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此为入罪的关键标准之一。
然而,这并非是唯一的判断依据,除了倾倒量外,倘若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能逃避监管的方式来排放、倾倒、处置具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有毒物质,同样可构成污染环境罪。
此外,即便倾倒量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损害等其他情形,也有构成该罪的可能。
因此,在判定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时,倾倒量虽是重要因素,但还需综合考虑其他多种因素,以准确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