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股东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举动,那便可能牵涉到诸多法律状况。
就像股东过度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自身的股东有限责任,借此逃避债务,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便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债权人能够搜集相关的证据,像是股东抽取出资的行为,以及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利益,进而对债权的实现产生影响等这类证据。
要是属于抽逃出资的情况,债权人便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抽逃出资本息的范畴内,对公司债务中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倘若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司法手段,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