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分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那么就能够把分公司单独列为被告,原因在于它有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然而,倘若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在此情形下,就可以将分公司与总公司一同列为共同被告。
因为分公司虽然能够签订合同,但是最终的民事责任可能需要由总公司来承担,或者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承担。
尤其是当分公司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总公司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所以,在进行起诉的时候,一定要先去调查分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相关的情况,然后再确定被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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