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走私罪有这些特点。
首先,它的主体比较特殊,主要就是海关的工作人员,因为他们有监管进出境物品等法定的职责。
其次,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就是明明知道那是走私行为,却还是选择放纵不管。
这种故意通常体现在不作为上,就好像他们应该去履行监管职责,可就是不履行。
然后,从客观方面来看,表现为放纵走私行为。
具体来说,就是海关工作人员有查禁走私活动的职责,但是他们故意不履行这个职责,还给走私行为提供方便,这样就导致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比如说,对走私的货物、物品不进行查验,也不给放行之类的行为。
不过要是海关工作人员只是因为工作疏忽等原因而导致了走私行为发生,通常是不构成这个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