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里的移送管辖条例是这样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利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去审判那些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同时也可以让下级人民法院把案件移交给其他人民法院来审判。
要满足移送管辖的条件,得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没法行使管辖权,或者是人民法院之间因为管辖权产生了争议,而且怎么协商都商量不出个结果。
在进行移送管辖的时候,必须得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办。
一旦作出了移送决定,就得用书面的形式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和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得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这个案件不属于自己本院管辖,那就得按照相关的规定把案件退回去或者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