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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退回侦查的次数

检察院退回侦查的次数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10-31 16:32:28 已帮助24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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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退回侦查的次数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进程里,检察院退回侦查有着明确的次数限制,即以两次为限。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倘若存在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那么既可以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去进行补充侦查,也有权力自行展开侦查工作。

针对那些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补充侦查的任务。

并且,补充侦查的次数被限定为两次。

当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会重新开始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倘若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依然觉得证据不够充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那么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一规定的目的极为明确,一方面是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确保司法程序能够保持公正、严谨的状态,防止案件因为各种原因而长时间得不到解决,始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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