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同事因性格不合决定和老公离婚,可是他还有一个不到10岁的儿子,她想自己抚养,不清楚可不可以,对于子女抚养权若干意见里像这种可以抚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生子女抚养权若干意见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婚生子女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中也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种情形,你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