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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依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有权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然而,倘若职工因自身缘故且以书面形式提出不休年休假,那么用人单位只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收入。
这里“书面提出”这一法定形式要件至关重要。
倘若仅口头表示放弃年休以换取加班工资,便存在一定风险。
一旦出现劳动争议,这种口头约定很难被认定为有效。
同时,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加班应得的报酬,与放弃年休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不可随意混淆或相互替代。
因此,若要自愿放弃年休来换取所谓的加班工资,务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书面提出,并清晰约定相关内容,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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