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被退回来,一般有这些情况。
一方面是证据不太够,检察机关觉得得补充侦查,这样才能把案件的事实弄清楚,然后就会把案子退给侦查机关去补充侦查,这个期限是一个月,最多能退两次。
另一方面,是案件存在程序方面的问题,像侦查程序不符合规定之类的,得先把这些问题纠正了,然后才可以接着进行审查起诉。
还有一种情况是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有漏掉的犯罪嫌疑人,那就需要进一步去侦查和处理。
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辩护人得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工作,把相关的证据和信息都提供出来。
同时,要留意案件的进展情况,得及时知道补充侦查的结果以及下一步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