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理论范畴内,对于帮助未遂是否构成帮助犯存在不同见解。
从共犯从属性说出发,倘若实行犯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帮助未遂不能成立帮助犯,这是因为帮助犯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实行犯的行为状况。
但要是实行犯已经开始着手犯罪,即便帮助行为未取得成功,却对实行犯起到了心理或物理上的推动作用,就有观点认为可以认定为帮助犯,只不过可能属于未遂形态的帮助犯。
在司法实践里,需要全面考量帮助行为的性质、对犯罪行为产生的影响力以及主观故意等诸多因素,以此来判定是否应认定为帮助犯。
例如,若帮助行为较为轻微,对犯罪的推动作用不明显,且主观故意也不强烈,可能就不会被认定为帮助犯;反之,若帮助行为对犯罪起到了关键的促进作用,主观故意也明确,那么就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