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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批准监外执行的主体

有权批准监外执行的主体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10-31 21:44:35 已帮助25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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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批准监外执行的主体

监外执行的批准主体因情况而异。

在交付执行前,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待交付执行之后,倘若罪犯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对于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需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交书面意见,接着上报给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批准;要是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暂予监外执行则由监狱或者看守所出具书面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再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法院批准。

这一系列的规定旨在确保监外执行的审批过程严谨、规范,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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