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察觉到犯罪事实不够清晰、证据不够充足,亦或是存在遗漏的罪行以及同案的犯罪嫌疑人等状况时,便可以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这里要注意,补充侦查最多只能进行两次,每次的期限是一个月。
之后,公安机关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后,需要重新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同时检察院也会重新开始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倘若经过了两次补充侦查,依然无法获取足够的证据,无法满足起诉条件,那么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要确保案件的证据能够达到起诉的标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遵循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以及程序正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