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借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这两种证据,在法律层面上其证明力是必须得谨慎对待的。
从证据规则角度分析,证人证言容易受到证人自身主观认知、记忆出现偏差以及可能被外界因素误导等情况的影响。
而辨认笔录也可能会被辨认的环境、他人的暗示等因素所左右。
倘若要将这两类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首先就得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像要确定证人是否具备作证的能力,辨认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
在刑事诉讼领域,仅仅依靠这两类证据通常很难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还需要其他诸如物证、书证等证据来加以增强。
在民事诉讼中,虽然证明标准相对较低,但这两类证据也需要相互印证并且符合逻辑等要求,才能够被法院所采信,单独依赖它们的话是存在较大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