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是对于那些因执行本单位任务,或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在此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权利归该单位所有,单位便是专利申请人。
其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涵盖了在本职工作中产生的发明创造,以及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等情形;“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的是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是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另一种情况是,若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了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专利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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