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隐名股东确认之诉里,通常会把显名股东当作被告。
这是因为显名股东在公司的股东名册等登记文件里被明确列为股东,而隐名股东要确定自己的股东身份,与显名股东之间有着直接的权益联系和争议。
倘若公司对隐名股东的身份存在不配合确认等状况,那么既可以把公司列为被告,也可以列为第三人。
公司在股东身份的认定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像涉及到对股东资格的登记、章程规定等诸多方面的管理职能。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诉讼策略必须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其中包括证据的情况以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约定等各种因素。
这些因素都会对诉讼的走向和结果产生影响,所以在进行隐名股东确认之诉时,要综合考虑这些方面,制定出最适合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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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确认之诉的适格原告应当是隐名股东自身,对于隐名股东的权利受到侵犯的,隐名股东可以适格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出起诉,一般以公司主体或者法人为被告,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隐名股东股东确认之诉讼规定是: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和委托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法院受理之后会进行开庭审理。隐名股东虽然说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是由于自成立之初需要由股东进行出资。所以肯定是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关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诉讼状应该是先写标题,对原告、被告和法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详细信息进行介绍。陈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股东资格纠纷的事实和理由,结尾的部分应该有起诉的时间,原告需要在诉讼状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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