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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情况的终止监护

有什么情况的终止监护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0 15:28:33 已帮助15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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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情况的终止监护

监护关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缘由而终止。民法典第三十九规定了四种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包括: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4项为兜底性条款,对于法条未能列举的情形进行兜底。赋予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通过一定的裁量权力,确定监护关系是否终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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