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
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若获取录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是,上述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
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
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也就是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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