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的前提下,以血液酒精含量为标准设置了三重基准刑(拘役):
1、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140毫克/100毫升的,基准刑为1个月;
2、血液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200毫克/100毫升的,基准刑为2个月;
3、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基准刑为3个月。
二、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1个月的刑期。
三、相应的罚金数额也以上述规定为基础。
对危险驾驶罪并处的罚金数额在1000到3000元之间,量刑幅度内由罚金刑调节以体现量刑均衡,即接近处刑期间上限的,适当加大罚金数额,反之降低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