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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第一条即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者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即职工为实际赔偿的受益者。
《条例》的制定对企业的利益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即如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是由企业支付的。
大多数的工伤保险待遇,是由企业相关的工作人员代工伤职工领取,并应及时发放给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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