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投保人(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
保险合同,他们之间是保险
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保单或保函作为
担保凭证,从保单保函的形式上来看,具备了
保证担保的一些特征,但本质上并非保证担保关系。一是保险人并不以保
证人的身份出现,保单保函赔付费用支出性质属于
保险索赔;二是保险合同中一般有大量的免责条款,与保单保函中无条件承担
赔偿责任的承诺相冲突,不符合保证担保的基本要求;三是若将保单保函看做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严格限制,需要股东会或
董事会的授权或决议,但目前就其他地区的案例中未见到相关文件。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出现,是适应了时代的发展,也是一种新的保险方式,他能减轻当事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