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调解有一定的随意性。在解决争议中,任何一方不愿意调解,就不能强迫其调解,未开始的不得开始已开始的不得继续。仲裁则不然,仲裁中的某些程序和规则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予以排除,更不允许当事人单方随意改变或终止仲裁程序。除非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人撤销申请,否则,即使被申请人拒不到庭,仲裁庭仍有权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继续审理直到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调解有更大的灵活性。调解没有固定的程序规则,调解人可以采用面对面、背对背等各种方式进行调解,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能达成调解协议,并且调解书也非必须写明理由和责任。而仲裁则要依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进行,裁决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
第三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完全同意,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制作调解书。而仲裁作出的裁决则无须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作出。
第四,调解书作出后并不能马上生效,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允许人在签收前反悔,一旦反悔,原来达成的调解协议即无效。而仲裁中,裁决书一经作出便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须当事人签收,也不允许当事人反悔。
相关知识: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