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一般
加班超时
解除劳动合同 的问题,《
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该
法规定的标准
工时制度的,经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5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
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本案中的
劳动者所在企业在经过人社部门审批后,实行了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且在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每月对比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根据劳动者超时工作的时间依法计发了
加班工资,可以认定符合规定,不属
违法,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获得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