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组预案中无需披露交易标的的历史沿革、是否存在出资瑕疵、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等信息,具体信息可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2、缩小中介机构在预案阶段的尽职调查范围,仅为“重组预案已披露的内容”;
3、不强制要求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取得交易需要的全部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改为在重组预案及重组报告书中披露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应当进行风险提示。
二、限制、打击“忽悠式”、“跟风式”重组。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3、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的,应当比照前述要求,披露第一大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意见及减持计划;
4、在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中应披露减持情况是否与已披露的计划一致。
三、明确“穿透”披露标准,提高交易透明度。
1、交易对方为合伙企业的,应当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同时还应披露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有关主体的关联关系;
2、交易完成后合伙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的,还应当披露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的有关协议安排,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合伙人入伙、退伙等变动情况;
3、交易对方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产品、信托计划、理财产品、保险资管计划、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公司等,比照对合伙企业的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四、规范重组上市信息披露。
修改后仅将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上市公司满足特定条件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作为重组上市进行监管;对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加了新的消极条件要求。
通过上面关于资产重组披露的相关内容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