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5 条的规定,出现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并处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 条的规定,食物中毒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 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