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因此,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制作和保存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事由而免除,因此,如果劳动合同薪资没写,可以申请仲裁或诉讼,在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工资的情况下,仲裁庭或法庭是根据上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以查明劳动者真实的工资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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