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的规定,诈骗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诈骗数额巨大,以3万元为起点。
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较多的诈骗未遂案件,对诈骗数额巨大,但又未遂的诈骗行为的如何处理存在着分歧:
有人认为,对诈骗数额巨大的未遂行为不应定罪处罚,理由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中规定了: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但是,该《解释》并未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认为该行为已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诈骗数额巨大的未遂行为应定罪处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明确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至于何为情节严重,该《解释》虽未明确,但可参照该《解释》第一条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同时,由于诈骗罪和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型犯罪,刑法条文中,也是将数额巨大与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与情节特别严重相并列,可见其立法的精神是一致的。笔者认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对盗窃未遂而情节严重的情节界定,来比照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时未明确的未遂行为情节严重的界定。
有关司法解释未对诈骗(未遂)罪情节严重的行为作出界定,这是一个疏漏。应对高法解释中关于诈骗(未遂)罪定罪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