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判断商标类案件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可核查非法经营数额是否达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3万元以上;若涉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看非法经营数额是否达3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2万元以上。
(二)对于著作权类案件,可查看违法所得数额有无达到3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是否达5万元以上,或者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作品的复制品数量合计有没有达到500张(份)以上。
(三)专利类案件,需确认非法经营数额是否达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是否达10万元以上等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第七十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第七十二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