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主要从这些方面来看哈。
首先,主体得是那些在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还有那些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其次,必须要有利用因为职务之便得到的,除了内幕信息之外的其他还没公开的信息,然后去进行交易的这种行为。
再者,主观方面得是故意的,就是明明知道是没公开的信息,还拿去利用。
比如说有个基金经理,他知道某家公司马上要发布一个特别重大的利好消息,但是这个消息还没公开,他就利用这个信息去进行股票交易,这种情况就很有可能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要是满足了上面所说的这些条件,那就可以认定构成这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