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 ,持否定观点认为,对
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双重赔偿予没有立法依据.由于
交通事故引起的
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
医疗费、
丧葬费、
护理费、残疾用具费、
误工工资的,企业 或者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或者一次性
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