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市外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施工企业在市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第五条 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不得增设备案条件,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市场管理处是具体负责市区(包括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软件园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业务处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自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含本市施工企业和市外施工企业)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合同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本市施工企业在市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向受理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备案机构备案。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在宿迁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实行网上备案(涉密工程除外)。其流程在宿迁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中予以说明。以上就是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回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