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公司的经理在与股东的博弈中也能捞到一定的好处,可以说公司的剩余
控制权几乎都在股东和经理手中。虽然
债权人虽然可以在
公司破产的时候通过
清算程序把控制权掌握在手中,但是这种相机控制权只是能够
保证事后的控制,却无法控制管理层以及股东在事前采取对债权人有害的行动,也就是说当债权人获得控制权的时候,他们的利益已经受到损害了。股东只是承担
有限责任也就是有限风险,他们会热衷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通过这种项目他们可以获得几乎所有的收益,而风险却转移给了债权人来承担。因此,按照阿洪和博尔顿的观点,如果要达到债权人的风险承担和剩余控制权相匹配,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应该从股东手中转移一部分给债权人。以上是对于债权人与股东的区别的相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