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罚金是由人民法院强制被判了刑的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它和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是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一样,是一种刑罚,前提必须是被判处罚金的人构成了犯罪。适用罚金这种刑罚的犯罪,一般都是贪财、图利、或者是有关财产的。对这些犯罪分子,从金钱上加以剥夺,使他们在经济上得不到好处,是一种有效的惩罚和教育。罚款和罚金不同,它虽然也是剥夺一定的金钱,但它不是一种刑罚。适用的对象一般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人员。
二、罚款的问题比较复杂,从法律的角度上说,罚款分为两种:
一种是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或诉讼法作出的,罚款的对象是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人
另一种是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它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规作出的,罚款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是违反海关、工商、税收等这样一些行政法规的人。
所以,罚款的适用对象比罚金要宽得多。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到处罚款。有的罚款是有法律、法规作依据的,有的就没有什么法律依据了,不论是什么单位,事情不分大小,对象也不加区别,动不动就罚款。还有的根本就不开收据,名为罚款,其实钱都进了个人的腰包,这也应当是重点治理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