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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对联合体的行政处罚

联合体对联合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则主要包括了七种,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等。
2024-03-05 15:16:22 已帮助49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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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合体的行政处罚
关于联合体 六点要知道

  1.联合体的组合形式

  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也可以由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

  2.联合体是临时性组织

  联合体是1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履约保证金而带来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项目完工的可靠性。

  3.联合体组成无强制性

  联合体“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是由联合体各方自愿决定的。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并进一步说明了联合体组成属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自愿的行为。

  4.联合体对外是1个身份

  联合体对外是1个投标人的身份。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多个)主体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来明确。

  5.各方都应具备条件

  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多见于大型工程

  联合体投标一般多见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二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上面就是对联合体的行政处罚,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有什么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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