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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

从2015年10月1日起,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该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即在延续原10倍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赔偿金额的底线。也因此,修改后,该法被人们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新规。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应正确认识“10倍”或“3倍”赔偿以及赔偿底线的适用条件,不能将所有的问题食品都纳入其中。为此,笔者结合新规实施后的最新投诉案例,简要分析一下,消费者如何正确运用上述条款维权。

营养标识违规必须十倍赔偿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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