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如果原告(行政相对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行政单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如果原告没有确切的证据或无理诉讼,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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