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新的股东是否应承担之前的
债权债务 宋
律师:如非
个人债务,则应该由公司承担,而新的股东自然也无需承担 刘律师:公司的
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
出资额为限承担
有限责任。 相关知识——股权转让债务的风险 在
股权转让合同中,
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
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
诉讼和仲裁
纠纷,以及
知识产权侵权、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
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
劳资纠纷等。 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 因此,在股权转让中,面临的
债务承担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三个个方面: 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
违约责任,
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
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
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另一方面,这也涉及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如果股权转让导致
公司合并或分立,应按照法定的通知时限要求通知有关的债权人,合并或分立后的债务由
存续公司承担或按照协议承担。 3、隐瞒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
公司债务的陈述与
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
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