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在受到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被,做出核准登记或者帮准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经登记机关登出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出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