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