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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退发[1990]5号第二条规定: 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六十周岁退(离)休。
按照该文件精神,如果 女性高级专家在延迟退休两年以后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本人不愿意延长退(离)休年龄的,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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