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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审批纠纷

宅基地审批纠纷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2-27 23:31:20 已帮助497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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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审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

  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三、农宅审批程序:

  (一)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国土所审核。

  (二)国土所实地现场勘察,核实是否符合建房条件

  及地类是否属实。

  (三)国土所审核无误后,将材料组织齐全报国土局代县政府审批。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以批准的宅基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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