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期限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被拘留的时间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
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人员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也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
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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