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通常情况下举证期限不能少于三十天,不过要是当事人商量好了并且得到人民法院的准许,那就可以除外。
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让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去收集以及提供证据,这样能保证案件能够公正地审理。
要是在简易程序那段时间已经进行过举证,那转成普通程序之后,一般就得重新去指定举证期限,让各方都能有更多的时间来准备证据。
当事人得在新的举证期限内把举证工作做完,要是没做到的话,可能就会遇到证据失效之类不好的后果。
具体的举证期限到底是多少,得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要求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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