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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
一
)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
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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