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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接受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二,公安交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给当事人。
第三,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第四,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与第一次的时限相同。
第五,制作评定书,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第六,作出鉴定结论,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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