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和政策的变化引起的纠纷。进一步规定实行 “ 家庭联产承包 ” ,而自 80年代中 期,我国很多地区根据国家政策实行的是 “ 两田制 ” ,即 “ 责任田和口粮田 ” 区分承包制 度,导致村民要求及时收回责任田并按照家庭联产方式重新分配,而原来的没有到 期,从而引发纠纷。
2、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农村干部素质相对较低,对土地承包不依法进行管理 ; 很多土 地荒废多年,没有积极的纳入正规管理 ; 土地开发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所有权 ; 层层转包 渔利现象大量发生引发纠纷。
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原则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以明显的低价格发 包。该种情况下村民本来就有意见,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 引发群体性矛盾和纠纷。
(2)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明确。因为历史原因,有些土地确权不明确,没有核准颁发土地 使用证书,在开发和种植时引发争议。特别是原来有些离村较远的荒地,逐渐被离土 地比较近的农户开发种植,产生收益后引发纠纷。
(3)土地大面积开发引发纠纷。主要有两种类型:①土地开发形成事实,而所有权没有 界定。因为开发的是大面积的荒地,开发前没有人耕种,因此开发前没有核实所有 权,而开发方没有所有权,开发后和所有权方发生矛盾。②乡镇集体大片开发和农户 小片开发形成矛盾。农户对以前没有耕种的荒地小面积开发种植,后来乡镇集体进行 大面积集体开发,发生冲突引发纠纷。该种类型主要存在于土地较多的地区。
(4)土地层层转包甚至一地多包渔利,有的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转包,有的转包合同 违法等等,导致土地关系混乱引发纠纷。 (5)国有土地管理也存在许多问题,发生在存 在国有农场的地区,因为土地利用、管理不善,与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导致纠纷。
3、村干部权利滥用引发的纠纷。
主要类型有:
1/3页
(1)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农户部分成员 “ 农转非 ” 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又如强 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 包地,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
(2)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 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
(3)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 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
(4)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 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
(5)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 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 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 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
(7)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 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 (8)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 纷等。
4、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村集体才 有权利处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门和地方利益的考虑,行政干预和越俎代庖现象 时有发生,造成违法承包引发纠纷。这种情况往往在一时发包成功的背后隐藏着许多 矛盾,一旦时机成熟就会引发纠纷,且这种情况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处理不好很容 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村集体不经农户同意,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擅自发包 ;
(2)基层政府不经村集体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强行发包属于村集体的土地。
5、经济利益驱动。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1)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 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体组织 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
(2)强行终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因为近几年土地收益明显增加产生较大利润, 村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承包出去的土地种植,使土地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 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员为承包主体的居多。
以上就是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类型通常来说有哪些的解释。